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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享旅途国际旅行社武乡营业部,江西旅游去哪好哪家旅游公司比较靠谱

来源:整理 时间:2023-12-18 15:46:41 编辑:国外旅游攻略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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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旅游去哪好哪家旅游公司比较靠谱

南昌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天佑路营业部;是南昌旅游有限公司直属国有企业,南昌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江西省省会花园城市南昌,它是南昌市成立时间最早、规模最大、服务最好、体制最新、管理最规范的一家集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商务会展、旅游巴士、酒店预订等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的现代化国有大型旅游公司。

江西旅游去哪好哪家旅游公司比较靠谱

2,旅行社可以办理签证吗

我在中商国际旅行社朝外营业部办理过欧洲旅游签证,其他国家的应该也可以,你要办理哪些国家你可咨询一下,他们的网站是探索旅行网,我就是在这上面看到信息的,网站上有电话~~~
以去日本旅游为例,自由行或团游都是由日本驻中国大使馆指定的旅行社或代理机构来办理,日本使领馆一般不接受个人的直接申请。

旅行社可以办理签证吗

3,从深圳出发港澳游哪家旅行社资质高

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京基100营业部以接待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为主的旅行社,发展成为入境游、出境游、国内游三业并举,每年接待数十万中外游客的国际旅行社,先后加入并成为中国旅行社协会、亚洲及太平洋旅游协会(PATA)、美国旅游批发商协会(USTOA)、美国旅游代理商协会(AS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等国际旅游组织的正式会员,与国际上数百家旅行商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拥有良好的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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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旅游分公司变更营业部手续齐全可以变更吗

按照《旅行社条例实话细则》规定,旅行社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手续齐全是可以变更的。附《旅行社条例实话细则》旅行社分支机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 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下同)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第十九条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分社的《营业执照》;(二)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三)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第二十一条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设立社可以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设立社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外设立分社的,可以在该分社所在地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分社不得设立服务网点。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第二十二条 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第二十五条 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据我所知,变更手续比较麻烦,具体请咨询旅行社所属地的旅游局,详细了解一下流程和所要的资料,谢谢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如何挂靠别人公司开旅行社

一、旅行社挂靠经营的方法和弊端 1.旅行社挂靠经营的方法  旅行社挂靠经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一定时期内使用其他企业法人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允许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法人为被挂靠人;使用被挂靠企业法人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为挂靠人。在旅游业中,各挂靠社对外自称是某旅行社的某个营业部(如国内部、外联部、业务部等等),每年向被挂靠社交付一定款额的保证金或按经营比例交纳“管理费”,被挂靠社则转让其企业性质和名称。各“营业部”在经营中均独立核算、自设账户、自备护照、自持公章和财务章,形成非独立法人的经济实体。2.旅行社挂靠经营的弊端   经营挂靠社的人员中,有一些是从大的正规旅行社中跳出来“单干”的,他们有一定的客户群和从事旅游业务的经验,但大部分人员则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往往是“打一枪,换一地”,出现问题则马上作鸟兽散。因此,这种经营方式存在着多种弊端,主要表现在:   (1)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给被挂靠社带来了经营风险。从表面上看,采取挂靠经营方式对双方都是有利的。但实际上,挂靠社在对外经营活动中,是合同的实际主体,享受合同权利,承担义务;被挂靠社是挂靠社对外名义主体,不享有对外经营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相应义务。当一旦发生经济纠纷,第三方必然首先向作为合同主体的被挂靠企业法人追偿,此时体现的是被挂靠企业法人在承担义务上具有优先性。因此,挂靠社不用承担任何经济风险,只要缴纳一定的管理费;被挂靠社只享有收取相对较少数额的固定收益的权利,却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债务、投诉等经营上的风险和义务。  (2)服务质量存在不确定性,消费者权益无法保证。一些挂靠社仅是租借宾馆的一个房间或一个临街的门面房,两张桌子一部传真机,为招徕顾客,千方百计压低报价,为了不做亏本生意只能在团队行程中做文章以获得盈利。若收的客人不能达到盈亏平衡点时,则几家旅行社的客人拼在一起做散客拼团,即所谓“卖猪仔”。笔者曾在一个风景区工作过,当问起游客是哪个旅行社的客人时,游客有时会说:“不知道,一大早上车已被卖过几次了。人家只说跟那个导游走。”这样的旅游行程顺畅则已,若有什么意外,游客都不知去哪里投诉,何谈权益保障。   (3)恶性竞争削弱内资旅行社的竞争能力。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内的旅游市场体系与国际旅游市场体系将会全面对接。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的承诺,在2003年年底以前允许外商在中外合资旅行社中控股(这点中国已经提前做到);在2005年年底以前,允许外商在我国成立独资旅行社(以上两点中国已经提前做到)。与在规模、人才、信息技术、管理经验上均具备完善的经营运作体系的外资社相比,我国的旅行社则是“小、散、弱、差”。旅行社“营业部”数量的增加则进一步加剧了旅游行业中的混乱局面。从业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加之竞相压价,如何能形成一个城市旅游接待业的品牌呢?又何谈与国际接轨呢?因此这种内耗的必然是削弱内资旅行社的竞争能力。  (4)逃漏国家税收。营业部单独进行税务登记,旅行社既缺乏将其税收统一交纳的热情,也缺乏营业部税赋缴纳的监督,相当多营业部存在假账目、假报表,其对税务部门或报零收入或报亏。因此形成税务部门和旅行社两不管的真空地带,逃漏税的空间很大。   (5)不利于旅行社人力资源的管理。这种营业部的经营形式给挂靠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对于挂靠与被挂靠双方都是心照不宣的。因此,一些大社中的业务骨干,难免会对“单干”有所向往,在客户群、人际关系、经济实力等条件成熟时,付诸实施,使旅行社这个本就人员流动性较大的行业更是“岁岁年年人不同”。二、旅行社挂靠经营方式形成的原因  1.双方经济利益的驱动   从挂靠经营者角度来说,申请挂靠的人多是多年从事旅游行业的旅行社业务人员或一些“老导游”。他们大多是有稳定的客户群作保障,有一定的业务功底作基础,也有一定的资金,但还不足以向旅游局交纳质量保证金,或者交纳以后,再无流动资金,无法正常开展业务,怎么办?申请挂靠在一个大社下,解决掉这些障碍,并且挂靠在大的国际社下,既有响亮的招牌,又能做出境业务,而这一块的利润率要远大于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利润率。  从被挂靠社的角度来看,向旅游局交纳的质保金占用了旅行社大量的资金,想要开拓市场,也要资金的投入。而向挂靠者出借经营资质,通过收取可观的管理费,则可以缓解资金方面的压力。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评价标准过于单一   旅行社每年接待游客的数量是旅游行政部门对旅行社年度排名的主要评判依据。这就促使各旅行社把挂靠自己的各营业部的业务量也合并到自己的报表中,作为自己在收入和接待人数方面的数据来源上报旅游行政部门,以保证自己在地方乃至全国的行业排名。这种单一依据的评价模式又怎能不促使挂靠营业的“遍地开花”呢?  三、对于旅行社挂靠经营方式的解决对策  1.建立企业诚信机制,改革旅行社评价标准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为各个旅行社建立诚信档案,一旦发现旅行社有违法转让资质的行为,则给旅行社降低一个诚信档次,给予经济处罚并向社会通报。改革对旅行社的评价标准,除了以接待数量和营业收入为依据外,还要对旅行社的诚信状况、服务质量、游客投诉加以综合量化考核,以此作为旅行社行业排名的依据。   2.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举报制度。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尽可能多的向受众提供信息,引导游客和居民正确消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鼓励对于挂靠行为的举报,同时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查处违法经营。   3.对旅行社行业加以引导,鼓励有一定条件的挂靠营业部合法经营   随着法规的不断完善,挂靠经营模式不可能长期存在,对于不少的挂靠者,他们在挂靠别人的同时也在不断发展完善自我,争取独立经营。随着我国的入世,对外资旅行社承诺的逐步兑现,外资旅行社进入中国市场的脚步不断加快,如果一味对内资社加以限制,也不利于促进我国旅行社业的发展。可以参照中旅总社的“控股并购”模式或广之旅的“品牌特许加盟”模式对各挂靠营业部加以引导,使其成为各旅行社的分社或报名收客点,走国外大批发商与小零售商的垂直分工路线。  在外资加速进入中国旅游市场的今天,国内的、尤其是有一定规模与声望的旅游社,若仍然以自己的挂靠社经营业务的简单累加来巩固自己在行业中的排名与地们,则无异于“杀鸡取卵”。虽然旅行社集团化经营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但必将是我国旅行社业未来发展与壮大、并与外资社竞争的主要途径。
首先经过挂靠旅行社的认同,到当地的旅游局办理相关手续,一年交挂靠费用,挂靠费用得多少要看你挂靠的旅行社在当地的信誉度,好的旅行社费用要多,一般的旅行社会少一些,不过好的旅行社是绝对不允许你在离他很近的地方开的,因为会妨碍到他的业务量,虽然是挂靠,但业务都是独立操作。挂靠的话不需要注册资金,一般开旅行社的注册资金最少是10万元,挂靠不用交注册资金!挂靠和自己注册成立品牌各有其利弊:1.挂靠的有利方面:一、前期投资小很多,但也分为营业部和分社两种:1.营业部资质接受公司委托,依法接洽业务。(就是具备收客资格,可以收散客,签合同,订房订车订导游都没问题,但是不具备独立组团资质。营业部的好处是投资小,如果挂靠方不收你租金或者保证金的话,每年在运营方面的开支成本几乎是没有。(至于租金方面,这个因人而异,看你谈的怎么样了,有些社需要你收客给他的,那就可以谈免除租金方面的事宜了).2.分社资质可以合法开展业务,拥有自己的税务机,需要向旅游局缴纳5w的质量保证金。分社的好处是:各项资质健全,自己组团也不用偷偷摸摸的,相对于自己注册品牌资金成本要少很多。相对于营业部也会风险小很多。2.挂靠的弊方面:1.品牌宣传方面你对外宣传都是别人的品牌,做的再成功也能是利,做不到名利双收。不能长效发展。2.合作方面比如你想和当地的网站联合起来做一些活动,这时候你就必须经过总部的同意才行。还可能会涉及到利益分配方面的事情,比较麻烦。现在旅游产业正处于风口和拐点之间,既失去了原先的巨大利润,又迎来互联网企业的激烈角逐,更面临着市场规范化的考验,应该是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关键时刻。
1. 问清楚你在开展业务时遇到各种问题时怎么办, 该旅行社对你负什么责任, 此时你一定要提出你所有的问题、供应商等等。 与这个旅行社的经理谈“关于加盟旅行社的”想法、资源上的要清楚,你要对旅行社负什么责任、地接社、批发商, 然后找到你们当地的一家旅行社,财务上的要清楚, 他会告诉你具体的方法先想好你要做什么样的旅游业务。2. 1.旅行社挂靠经营的方法3. 旅行社挂靠经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一定时期内使用其他企业法人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允许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法人为被挂靠人;使用被挂靠企业法人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为挂靠人。在旅游业中,各挂靠社对外自称是某旅行社的某个营业部(如国内部、外联部、业务部等等),每年向被挂靠社交付一定款额的保证金或按经营比例交纳“管理费”,被挂靠社则转让其企业性质和名称。各“营业部”在经营中均独立核算、自设账户、自备护照、自持公章和财务章,形成非独立法人的经济实体。4. 2.旅行社挂靠经营的弊端5. 经营挂靠社的人员中,有一些是从大的正规旅行社中跳出来“单干”的,他们有一定的客户群和从事旅游业务的经验,但大部分人员则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往往是“打一枪,换一地”,出现问题则马上作鸟兽散。因此,这种经营方式存在着多种弊端,主要表现在:6. (1)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给被挂靠社带来了经营风险。从表面上看,采取挂靠经营方式对双方都是有利的。但实际上,挂靠社在对外经营活动中,是合同的实际主体,享受合同权利,承担义务;被挂靠社是挂靠社对外名义主体,不享有对外经营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相应义务。当一旦发生经济纠纷,第三方必然首先向作为合同主体的被挂靠企业法人追偿,此时体现的是被挂靠企业法人在承担义务上具有优先性。因此,挂靠社不用承担任何经济风险,只要缴纳一定的管理费;被挂靠社只享有收取相对较少数额的固定收益的权利,却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债务、投诉等经营上的风险和义务。7. (2)服务质量存在不确定性,消费者权益无法保证。一些挂靠社仅是租借宾馆的一个房间或一个临街的门面房,两张桌子一部传真机,为招徕顾客,千方百计压低报价,为了不做亏本生意只能在团队行程中做文章以获得盈利。若收的客人不能达到盈亏平衡点时,则几家旅行社的客人拼在一起做散客拼团,即所谓“卖猪仔”。笔者曾在一个风景区工作过,当问起游客是哪个旅行社的客人时,游客有时会说:“不知道,一大早上车已被卖过几次了。人家只说跟那个导游走。”这样的旅游行程顺畅则已,若有什么意外,游客都不知去哪里投诉,何谈权益保障。8. (3)恶性竞争削弱内资旅行社的竞争能力。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内的旅游市场体系与国际旅游市场体系将会全面对接。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的承诺,在2003年年底以前允许外商在中外合资旅行社中控股(这点中国已经提前做到);在2005年年底以前,允许外商在我国成立独资旅行社(以上两点中国已经提前做到)。与在规模、人才、信息技术、管理经验上均具备完善的经营运作体系的外资社相比,我国的旅行社则是“小、散、弱、差”。旅行社“营业部”数量的增加则进一步加剧了旅游行业中的混乱局面。从业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加之竞相压价,如何能形成一个城市旅游接待业的品牌呢?又何谈与国际接轨呢?因此这种内耗的必然是削弱内资旅行社的竞争能力。9. (4)逃漏国家税收。营业部单独进行税务登记,旅行社既缺乏将其税收统一交纳的热情,也缺乏营业部税赋缴纳的监督,相当多营业部存在假账目、假报表,其对税务部门或报零收入或报亏。因此形成税务部门和旅行社两不管的真空地带,逃漏税的空间很大。10. (5)不利于旅行社人力资源的管理。这种营业部的经营形式给挂靠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对于挂靠与被挂靠双方都是心照不宣的。因此,一些大社中的业务骨干,难免会对“单干”有所向往,在客户群、人际关系、经济实力等条件成熟时,付诸实施,使旅行社这个本就人员流动性较大的行业更是“岁岁年年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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