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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旅游公司需要有哪些资质,加盟旅行社需要什么手续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31 21:19:30 编辑:国外旅游攻略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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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盟旅行社需要什么手续

给加盟费,然后租门面,办理营业执照就可以开张了
自己开旅行社手续比较麻烦,而且每个旅行社都要向旅游局缴纳最少20万保证金,挂靠就简单多了,而且投资也不大。山东民安国际旅行社很好,你可以问~问。0-5-3-6--3-6-1-0-8-6-6
请问您是哪里?我正好是负责招商这方面。

加盟旅行社需要什么手续

2,谁能告诉我想开个旅行社需具备些什么条件啊

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保证金(5-10万)各地不同保证金也不同。还有就是其他申请公司所必备的文件。
一、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州、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4、有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详细而言,国际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50万人民币。此外,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国内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30万人民币。此外,还需缴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能够设立非法人分社和门市部(包含营业部)等分支机构,但不得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等办事机构。旅行社分社,是指由旅行社设立、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经营活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社承担的分支机构。设立分社应具备两个首要条件:一是一定达到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二是增加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国际、国内社每增加一个分社,分别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和15万元人民币,增加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和5万元人民币。旅行社门市部,是指旅行社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分支机构。旅行社不得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外设立门市部。旅行社分支机构应该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你要挂靠开一家旅行社,其实那就开一家旅行社的营业部或门市部而已。如果这样,你能够查一下当地有什么旅行社,直接跟他们的总部联系,看挂靠他们的费用、公司操作是怎么样的。 说到费用,一些旅行社只需要交个哪些管理费就行啦(这是在人家门市或营业部里承包个方面来办事,能够说是跟别人合用一个营业部这样),但一些就要你交开门市部要增加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需要留意的事项只能说是开店时的选址(这很首要哦,最好是人流较多而旅行社较少的方面),而你说的提供客源应那就想做散客游吧,那你就要做些准备,看什么旅行社是收散客的,是只双休日才出团呢还是天天都出的,要做好联系,电话、线路都要弄清楚。 开店时除啦准备行程给客人看外,最好是弄些图片或照片,这样给客人介绍行程时就更方便啦。 以上基本是这样啦,要说的有好些了,如果你请的人会做事的,那基本不会成问题的。反正在这祝你一切顺利吧!!

谁能告诉我想开个旅行社需具备些什么条件啊

3,我现在想开个旅行社那位朋友能告诉我如何操作要是加盟的

这里有点这方面的信息,你看看一自己开店的。(只是业务来源等你要想好啊)1.首先是到当地的工商局申请注册。2.旅行社的注册资本。 (一) 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150 万元人民币; (二) 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30 万元人民币; 3.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 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 60 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 100 万元人民币。 (二) 国内旅行社,交纳 10 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4.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旅游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立申请书; (二) 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旅行社章程; (四) 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 开户银行出具有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 经营场所证明; (七) 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5.到工商局申请执照,准备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5)股东资格证明;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旅游局的批准文件。 6.到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7.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基本的业务就是旅游业务,还有就是代订酒店机票、翻译服务等二、加盟代理的(大多是这样操作的吧)加盟费用和条件这要跟你想加盟的那家旅行社联系。如,你想在当地开家中国旅行社,你可向中旅总社联系。当然,如果当地有比较有实力的旅游企业,你可以挂靠他们,以对方企业名称、标识、名义作门头广告、宣传,每年向该企业交一定费用,自己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跟自己开家旅行社差不多,不过省了些行政方面的手续而已,现在这种形式较多,合作协议、费用等双方协商一致就行了。

我现在想开个旅行社那位朋友能告诉我如何操作要是加盟的

4,加盟旅行社需要什么条件

加盟旅行社,必须事先征得在所想加盟联系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即:  1、必须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经理资格证》一人;持有《导游资格证书》二人;  2、让该旅行社协助你办理门市部的营业执照;  3、拥有足够的办公场地和办公设施(包括房屋、电脑、电话、传真机);  4、门市部必须与那个上级旅行社做到三个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报价、统一财务、统一税务。  相关手续如下:  1、拿着总社的营业执照到您要开店的工商部门核准名称。  2、租房协议。  3、开店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4、在要开店的工商部门领表并提交申请。  5、等工商部门的核准,并颁发非独立法人的营业执照。  6、领取执照,并到旅游主管部门登记(旅游局)。  1、设立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如下:  (1)申请书,即申请人设立旅行社愿望的明示。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类别、中英文名称和设立地、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历额和出资历方式以及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等。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对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资金条件和人力条件的全面评估,以及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可以是自已拥有的,也可以是租用的。租用的,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至少一年租期的租房协议;自已拥有的,应出具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2、旅行社的申报及审批如下:  (1)设立旅行社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拟设地的县级经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根据《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  (2)审批旅行社的条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是否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旅游市场需要、是否具备《条例》规定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等原则进行审批。凡经依法核准成立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其颁发《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3)审批期限 : 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旅行社的时限规定 。《打例》规定:“旅游行焉得虎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工商登记 :申请人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应当在收到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旅行社领取相应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可正式对外营业。旅行社凭借相应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设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行社开展业务需要核发相应营业执照副本。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第九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量保证金)。 交纳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二)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3名; (三) 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一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二)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2名; (三) 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的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一) 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 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四) 业务用汽车等。 第十四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一) 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 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本章前述各条的规定,将出资证明、交纳质量保证金承诺书、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的资格证书、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等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接受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5,开一家旅行社的条件是什么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即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其中,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20万元现金)扩展资料: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1、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20万元人民币。2、国内旅行社,交纳2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旅行社
1、申请国内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必须有企业法人资格,也就是说,旅行社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这些没有法人资格,不可以办旅游业务。2、(认缴)注册资本在30万元以上3、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外资(合资和独资)企业需要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4、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只有在旅行社停止经营后,才能取回。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6、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7、旅行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还需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8、境内旅游业务可以直接申请,出境旅游业务需要满足2个条件:一、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二、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章 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旅行社章程;(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经营场所证明;(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第十五条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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